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3-29      访问次数: 864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我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

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现场存放的电动三轮车电气故障引起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私拉电线,通过接线板给电动车充电,因电源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11人死亡,教训十分惨痛。

    二、引起电动车火灾的原因。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全院师生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止在个人住房内、值班室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学院各系部、部门、协作单位,应当组织在所辖区域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学院保卫处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学院各系部、部门、协作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全院师生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

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校园报警电话(0518-80775110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我处依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通报所在部门;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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