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校园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4-10      访问次数: 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校园内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各部门应对师生员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师生员工均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条 未经学院保卫处批准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秩序,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车辆永久禁止驶入校园。

第五条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道路破土施工,施工单位需提前将占用路段、地点、占用时间等资料提前3日报保卫处备案,凭规划基建处签发的施工许可证方可施。施工过程中须采取防护措施,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结束后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六条保卫处可根据学院规划需要,对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进行调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遮挡、涂改、破坏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

第七条校园内的车辆和行人须按交通标识通行。划分机动车非机动和人行道的道路,应遵守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三章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

第八条 院内教职工(含第三方协作单位)自备车进出校园均需按要求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校园机动车通行申请表》,保卫处审核完成后统一导入车辆识别系统。在校生不得申请机动车通行权限。任何人不得使用虚假材料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以欺瞒手段办理机动车校园通行权限。

第九条 车辆信息由保卫处统一导入车辆识别系统,具体按以下要求进行办理:

1)提供申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校园机动车通行申请表》

2)教职工自备车需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行驶证(如行驶证是家庭其他成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门设置车辆管理系统对出入车辆进行车牌识别,车辆通行校门时,须减速慢行,按序通行,严禁跟车和闯杆。

(二)校外机动车驾乘人员入校应主动出示报备信息,核验身份信息。

(三)禁止出租车、网约车、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摩托车进入校园;禁止在校生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

(四)禁止在校园内驾驶燃油摩托车。

第十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安全性能良好、配置相关保险,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一)机动车校内沿路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禁止在校内道路学习驾驶机动车。

(五)上下课交通高峰期,车辆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学生。

(六)人行横道前所有车辆都需提前减速或停车,主动礼让行人。

七)安保人员对进出校门机动车辆检查,被检查车辆人员应该予以配合。

第十 机动车校内主干道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严重采取通报所在部门、取消校内通行资格、禁止入校、移交公安交管部门等。并纳入所在部门安全工作考核。校园机动车解禁申请按照《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校园车辆超速行驶处理办法(修订)》(南医大康保卫202410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校外车辆未经同意,一律禁止在校内停放过夜。

第十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应持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院内使用部门的相关证明,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 凡载有物资出校门的车辆,必须持加盖物资管理部门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的放行证明,经保卫处批准、门岗管理人员核实后放行。

第十禁止电动汽车在院内使用非汽车充电桩电源进行充电。

第十公安、消防、城管、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院内相关部门申请,经保卫处批准方可入校。

第四章 校园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定义为电动车和自行车。校园内禁止无通行证的全部电动车辆(含所有教职工第三方协作单位人员学生等)驶入校园,具体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车辆自行车实行校园通行证上牌管理,通行证分为“学生”和“教职工”两种,学生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期满作废。教职工通行证原则上不设有效期。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通行证与车辆持有人相对应,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悬挂在指定位置以便查验,不得遮挡、污损、伪造等。

二十一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提前减速,确认周边安全后再通行。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追逐打闹、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等危险行为。

二十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禁止非机动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通道、消防通道或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或实施交通管制期间,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并遵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第二十门卫负责门岗车辆查验和巡逻督查,对违反规定行驶和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予以扣留。保卫处定期集中清理长期无序停放或无人骑乘的废旧非机动车

第二十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在学院规定场所进行,严禁私拉乱接或进入各楼宇内充电。未按要求停放、充电等行为将按照《关于校园内禁止电动车通行的通知》(南医大康保卫202414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行人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管理,有序进校,禁止强闯、阻塞出入口或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不得破坏门禁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或沿道路右侧行走,不得三人或三人以上并排行走、簇拥交谈;穿越人行横道应注意过往车辆,不得低头看手机,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和代步工具,不得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六章  事故处置

第二十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保卫处、急救中心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

二十九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并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做好现场保护、秩序维持等工作,因抢救受伤人员确需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理工作。

三十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交由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